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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开​发​票

by 延安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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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开发票【手\机\薇\信:155一5565一6548 刘-会计 Q;7444一64339】公司所开的票均可网上查询,正规发票,验证后付款,欢迎咨询税务总局自2月份“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启动以来,相继公布税务行政审批清单、取消和下放涉税行政审批事项,分批公布取消进户执法的项目,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手续等一系列为民务实举措,简政放权、转变职能。
  行政审批有的取消了,有的下放了,进户执法少了,发票领用手续简化了,大家不禁会问,系列举措实施后,会不会造成管理缺位?会不会导致税收流失?
  税务总局早就准备好应对措施,在历次发文要求各级税务机关执行以上规定的同时,专门就加强后续管理作出明确规定,强调建立和完善制度、创新管理服务方式方法,对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动向,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解决。
  4月8日,税务总局制发了《关于加强对取消进户执法相关项目后续税收管理的通知》,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切实转变管理服务理念,制定管理办法,完善共享机制,强化风险管理,加强工作督导,把放权减负执行到位,切实减少对纳税人的打扰,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同时强化内部责任、优化工作方式,既要确保“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各项服务措施落地,又要防止出现税收漏洞,做到放而不乱、管而有度。
  ——制定后续管理细则。必须进户执法的项目,实行统筹执法,合并执法,在办税负担上做“减法”;已取消进户执法的项目要坚决落实,从明确岗位职责分工,强化内部责任入手,跟进了解情况,分析实施效果,分类制定后续管理办法,在后续管理上做“加法”,防止脱档断档。既切实把纳税人办税负担减到位,又把该管的事项管到位,提高管理效率,堵塞管理漏洞,避免和减少税收流失,为市场主体创造公平公正的税收法制环境。
  ——强化数据分析监控。各级税务机关之间,国税、地税之间加强协作,相互开放信息查询权限,构建执法信息共享平台,充分应用税收信息化手段,对取消进户执法的项目开展案头分析审核,利用税收分析软件进行涉税数据比对,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将纳税人因政策理解或操作失误可能造成的涉税风险消灭在萌芽状态。但对于利用税务机关取消进户执法逃避纳税义务的,则将坚决查处,依法处理。
  ——建立护税协税体系。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推进“政府主导、税务负责、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信息共享和协税护税体系建设,推动地方税收征管保障条例、办法制订出台,多渠道获取涉税信息,及时获取相关部门、单位和机构的涉税信息,与纳税人申报数据比对,应用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外的第三方信息服务税收征管,从而减少对纳税人的打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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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eased April 26, 2013

非居民委托境外投资机构投资居民企业股权、债权取得的收益,根据我国政府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按照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应该履行的纳税义务,即不缴或少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一般来说,非居民委托境外投资机构投资,受托方收取的费用或取得的报酬与投资收益无关,比如双方约定委托投资100万元,无论是赚钱还是亏损,都要给投资机构5万元费用或报酬。税收政策规定,这种情况非居民可以申请享受协定待遇,减轻或免除纳税义务;但如果双方约定,非居民委托投资100万元,投资收益分成,亏损减少费用或报酬,则费用或报酬与投资收益有关,该部分费用或报酬不得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现在境外投资机构层层委托投资的情况比较普遍,比如甲公司收集众多非居民委托投资再委托乙公司,乙公司又把众多类似甲公司投资收集起来再委托丙公司,而最后由丁公司直接投资,然后逆向返还投资收益,每个层级受托方收取的费用或报酬到底与投资收益是还否有关、谁是委托投资受益所有人比较难以界定,直接影响投资人是否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为了较好地解决这个问题,税务总局请专家小组成员和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就如何界定委托投资及如何处理不能明确区分委托投资收益与投资链条其他各方报酬的情况等内容提出意见。4月23日,税务总局出台《关于委托投资情况下判定受益所有人问题的公告》,界定了委托投资定义,非居民委托投资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应提供的资料,对不同情形资料审核后的处理方法,以及后续管理措施,使委托投资受益所有人判定标准得以清晰。
  公告将“委托投资”界定为:非居民将自有资金直接委托给境外专业机构用于对居民企业的股权、债权投资,其中的“境外专业机构”指经其所在地国家或地区政府许可从事证券经纪、资产管理、资金以及证券托管等业务的金融机构。在委托投资期间,境外专业机构将受托资金独立于其自有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境外专业机构根据相应的委托或代理协议收取服务费或佣金。受托资金的投资收益和风险应由该非居民取得和承担。
  公告要求,非居民就委托投资收益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申请,应向税务机关提供投资链条各方(包括该非居民、投资管理人或投资经理、各级托管人、证券公司等)签署的与投资相关的合同或协议,以及能够说明投资业务的其他资料,资料内容应包括委托投资本金来源和组成情况以及各方收取费用或取得所得的约定;投资收益和其他所得逐级返回至该非居民的信息和凭据,以及对所得类型认定与划分的说明资料;税务机关为判定受益所有人所需要的其他资料。
  公告规定,税务机关审核非居民提交的资料后,将区分所得类型分别处理:
  如果投资收益的所得类型为股息或利息,该所得在逐级返回至该非居民的过程中所得性质未发生改变,且有凭据证明该所得实际返回至该非居民,则可以判定该非居民为该笔所得的受益所有人,能够享受税收协定相应条款规定的待遇;
  如果投资链条上除该非居民以外的各方收取的费用或取得的报酬与股息、利息有关,则该非居民不是该部分费用或报酬的受益所有人,该部分费用或报酬不得享受税收协定股息和利息条款规定的待遇;
  如果投资收益的所得类型为财产收益,或其他不适用受益所有人规则的所得类型,则应按税收协定相应条款的规定处理。
  非居民或其委托代理人拒绝提供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能区分非居民委托投资收益与投资链条上其他各方的报酬的,税务机关不予批准相应的税收协定待遇;
  非居民与投资链条上一方或多方形成关联关系的,应向税务机关提供关联交易定价原则、方法及相关资料。不提供资料或提供资料不足以证明相关联各方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税务机关可拒绝给予相应的税收协定待遇;
  税务机关将采取信息交换等方式,核实非居民或其委托代理人提供的凭据、所得类型认定与划分及其他相关证明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经核实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已批准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撤销原审批决定,并按税收征管法和《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处理。
  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相关负责人介绍,由于非居民受益所有人身份申请需要提供资料较多,公告从方便纳税人的角度出发,作出相应解决方案,符合协定股息或利息条款免税待遇规定的非居民,就其同一架构、相同的投资链条各方、相同的投资合同或协议取得的投资所得,可在三年内免于向同一主管税务机关重复提交受益所有人的申请。但是非居民受益所有人身份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主管税务机关。
  该负责人说,公告将成为纳税人在委托投资情况下能否享受协定待遇更直接的法律依据,增加了确定性,将更好地保护纳税人的权益。近日,税务总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4年版)等报表》公告,明确了修改后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及相应的填表说明。按新的管理规定,从今年7月1日起,小型微利企业等纳税人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即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据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介绍,今年4月,国家扩大了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实施范围,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凡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均可按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目前,企业所得税实行按月或按季预缴。为便于小型微利企业等纳税人在月份、季度预缴、预征企业所得税时即可享受减免税政策,税务总局决定修改纳税申报表,以适应政策管理服务的需要。
  该负责人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使用此表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适用于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
  申报表修订的主要内容,是在以往预缴申报表的基础上,增加了“减征、免征应纳税所得额”、“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等项目,以便纳税人在按月按季申报时直接享受减免税。便于小型微利企业更加便捷纳税申报,自预缴环节享受减半征税政策和其他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
  该负责人解释说,《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自2014年7月1日启用,不影响2014年1月1日起执行的小型微利企业等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小微企业先享受优惠政策事后备案即可,符合条件的企业即使在按月按季预缴时没有享受优惠,年度终了汇算清缴时仍然能按照政策规定享受优惠。
  该负责人介绍,此次预缴申报表的修订,为预缴环节开始享受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提供了申报操作便利。由于企业所得税核算和申报较为复杂,并不是所有优惠政策都能够在季度预缴时享受优惠。税务总局将结合转变职能、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等要求,对现行所得税优惠政策进行全面梳理,分门别类地明确哪些优惠政策可以在预缴时享受,哪些优惠政策必须等到汇算清缴时才能享受,为纳税人享受优惠政策提供便利,把“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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